伴随国家政权开始迈向历史舞台,原先由私人个体所自行承担的社会秩序协调、安全维护等重要工作被逐渐让渡给了力量强逾私人百万倍的国家机器。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安定祥和全系国家一己之劳。事实上正如有学者所言,“私力救济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故私人调查等私人个体自力活动对保障社会安定亦功不可没。在本章内,笔者将从私人调查的概念考察出发,进而正本清源渐次展开对其之详尽界定
私人调查的概念
概念(Concept)作为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人类高级思维形式,尽管因语词表述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而被抹上了或浓或淡之相对化色彩,但其重要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法律运作和研究中就更愈发凸显。毕竟人们只有诉诸法律概念方能正确制定立法文件、合理做出司法判断以及不断认识、研究和改进现行各种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湍剪佹馑騶鍶褪放塚旗甽荻輅哌悔学界与实务界因研究缺失真正就私人调查涵义展开过
定义者极其鲜见,但在语义逻辑学上,对事物概念实施厘定大多可通过“相邻属概念+种差”的方法来完成。其中前者指称跟被定义概念最相接近的概念,后者则指代被定义概念所特有之本质属性。为了能有效对私人调查这类普通私个体所进行的方面相关活动予以定性,笔者同样启用该
方法。首先,在相邻属概念上,很明显,同“私人调查”这一被定义概念最接近者即“调查”。它与“私人调査”乃属种关系,所有“私人调查”均可包括在内。而“调查”一词之含义在现代汉语语系中一直较为恒定,譬如根据《中华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它多指“为了掌握详细情况而进行考察”;《现代汉语规范辞典》和《多功能字典》则将其界定为“对际情况进行考察了解” 或“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古今汉语词典》更将它宽泛理解成“考察、查询”; 此外,国内权威汉语辞书《辞海》中星无“调查”条目,但对近似概念“调查研究”做了具体阐释,认为它是“人们在实践中对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故就一般意义层面来说,理论探讨均不妨将“调查”视作“为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的各种客观性考察活动”
其次,在种差上,不难发现,“私人调查”特有本质属性且同一般意义“调查”相区别关键之处即在于它乃私个体所进行的方面调查活动。须知方面调查活动最广义上大致可界分成权力型和权利型两大类,前者主要是凭借国家公权力进行各种取证活动以查明案情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它当属侦查范畴;后者则主要是依托公民私权利由私家侦探、律师私下名义被害人、被追诉人……所自发开展之各类取证活动以辨明案情和查找犯罪嫌疑人,它无疑属于私人行为范畴。尽管对奉行侦查双轨制的英美法系来说这种界分并无太大实际意义,因为英美法系认为国家法定机关和普通公民都拥有相应侦查权。不过对中国等沿袭了浓郁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而言,其价值非同凡响。毕竟大陆法系奉行的是侦查单轨制,除了国家法定机关外,任何私人都不得拥有侦查权。倘若将二者完全混为一谈,其在日常语言习惯和具体运作上给人们造成的混乱无序将相当严重。所以,“私人调查”概念的种差即“私个体所进行的方面调查活动”。
综上,笔者认为,所谓私人调查,是指普通私个体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客观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各类取证(考察)活动之总称。很显然,该概念同人们当下探讨的私家侦探调查、私人取证效力等有着一致性,但又并非**这些方面,而是注重于凭一种类型化方式去更细致、全面、具体地考究和思考社会生产方式及受社会生产方式所掣肘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私个体相关调查活动之重塑与改造,以致最终实现研究范式的成功转型。
当然还需要理清这一概念的主要结构要素令定义彻底明晰化。而根据前述逻辑学推导获得之概念进行分析,这些结构要素又主要包括:
a、在实施主体笶羊上,私人调查的实施主体必须为普通私个体。毫无疑问,私人调查系私人开展的案件调查取证活动,那其调查实施主体就绝不可能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并且,这种普通私个体应泛指一切不具备国家公权力的私人如私家侦探、被害人、被追诉人等等。它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法人与其他组织,毕竟私家侦探、被害人、被追诉人等私人亦可能以不具备国家公权力的非自然人形态出现;
b、在实施客体上,私人调查的实施客体应当限制为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所谓实施客体,即私人调查针对对象。顾名思义,既然是一类案件调查取证活动,那它实施客体就只能是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假如仅仅属于民事案件或其他非诉讼事由之调查取证范畴,则断无法吻合私人调查之基本定义。
c、在实施方式上私人调查的具体实施必须以非强制性调查为主。尽管就最广义层面来看调查理当覆盖各类搜集证据的取证活动,但为避免给他人正当权益乃至国家、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不必要损害,通常情况私人调查仅能限定使用那些被调查对象自觉自愿配合、权益损害较小的非强制性调查方式(如询问公开查询等);
d、在实施过程上,私人调查必须具备动态性。即它应为普通私个体开展的一类动态化调查取证活动过程。倘若私个体并未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去进行调查取证系列活动而仅无意间突然被动接触、了解到了案情随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在概念上便不符合私人调查“实施调查”之动态要求。
e、在调查意图上,私人调查必须是普通私个体自觉自愿主动或受其他私个体委托、授意实施的。倘若从事调查取证的私主体是完全受国家法定侦查机关明确委托、授意才进行,且他们调查活动并未超出侦查机关具体委托、授意范围,由于此刻乃绝对化遵照侦查机关这一公权力主体命令行事私人自身缺乏搜集证据意图,则不应看做私人调査。
f、在调查的最终目的上,私人调查最终目的乃是为了凭借获取的各类证据通过诉讼程序成功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假设某私个体进行调查搜集他人相关资料、信息根本目的是出于打击报复或恶意披露他人隐私,同诉讼并无任何干系自然无法算作私人调查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