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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下刑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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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9-04 16:16

律师私下刑事调查即执业律师表面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但暗中却蓄意以非律师身份所进行的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各类取证活动。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一直均被视作非国家公职人员的自由职业者。在我国,随着2007年《律师法》的修订,律师也由早期带有浓郁国家公职色彩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重新定性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故放眼当今全球而言,律师调查取证很大程度上都可谓一类非国家公权力化的权利型调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律师刑事调查均属于私人刑事调查范畴。毕竟私人刑事调查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即在于其直接目的的私力救济化,而正常情况下公开以律师名义(如手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进行刑事调查大多国家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实乃一种按法定程序运作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仅有执业律师表面上用真实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但随后又私下刻意隐瞒身份开展刑事调查活动,方才完全符合私人刑事调查之特征。

客观地说,律师私下刑事调查在现实运作中是有实际价值的。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律师通过蓄意隐瞒真实身份实施有关调查有时可从不同视角获得更全面真实可靠之证据。所谓“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 不少相关当事人时常因心存各种顾虑而未必愿意直接面对律师坦承所知一切情况,并且明确披露律师身份严格按国家法定流程办事某些时候亦会招致诸多程序上之不便;另一方面,在许多相应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尚有待继续完善的国度,完全凭律师名义开展工作常常举步维艰这反倒不如假以普通民众身份更切实有效。譬如在我国,根据最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已经享有了侦查程序调查取证权,但与之相对应的现行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则仅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这些法律冲突就难免令律师们困惑万分。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已被修改,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得到了刑事诉讼法这一国家基本刑事程序法之认可,可新法条具体运作成色究竟如何仍待时间检验。毕竟某些国家公权力机关经常对律师调查取证持不配合的不作为姿态,“调查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屡屡浮现报端,“(公诉人)甚至以不惜牺牲对自己有法定制衡职能和作用的律师的全部利益为代价,为取得所办案件的胜诉而搞职业报复”如此一来,某些特殊情况律师接受

委托后却刻意隐瞒真实身份以普通公民名义调查搜集证据就更为方便,也更容易规避职业风险。

不过,有一点需着重强调的是,由于律师私下开展刑事调查大多乃基于获取更好取证效果、尽力避免公开律师身份所造成的不便和规避职业风险等目的,故此类私人刑事调查往往是同律师公开进行刑事调查取证互相伴生共存的。它们极可能会因案件具体需要以某种形态又重新转换至律师公开调查取证中去,实可谓私人刑事调查内最隐蔽也最难分辨梳理的一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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