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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调查与侦查的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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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9-05 17:29

所谓同质性,即不同类别事物在本质上的相同、相似特性。由于广义上私人刑事调查和侦查均属于刑事案件内进行的调查行为,兼之二者都是用来查明真实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故它们的同质性相当明显。

首先是在最终目的上,除了极个别用于私人同态复仇途径的私人刑事调查外,遑论由普通私个体以私权利自行开展的私人刑事调查或国家法定机关凭公权力实施之侦查,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仰仗此等方式顺利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与犯罪嫌疑人,从而以法院进行刑事审判的公权力运作模式来完成惩罚犯罪、维持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它们二者兼筹并顾互为补充,能够全面有效起到打击、规制各类犯罪之作用。在诸多奉行侦查双轨制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内,鉴于私人刑事调查和侦查最终目的之紧密一致性,它们甚至被视作了同义语看待。譬如英语中的侦查和调查乃同一单词“investigauon”,英美法系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更将侦查泛泛定义为一类“调杳或通过调查进行的跟踪程序”(The process ofinquiring into or tracking downthrough inguiry),英美等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亦认可了私人及民间机构均享有一定程度侦查权限。 即便是那些带有浓郁大陆法系单轨制侦查色彩的国度考虑到私人刑事调查和侦查在推进刑事诉讼打击、规制犯罪目的上之一致性很多学者也从理论上纷纷将它们二者等量齐观。譬如19世纪奥地利**教授、检察官汉斯·格罗斯就在其提出的“平行侦查理论”内认为公、私两类刑侦制度并存且互相竞争;④当前不少国内学人亦断言私人刑事调查乃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目前在我国私家侦探等私人刑事调查主体并不具备法定侦查权,故当务之急理应确立国家侦查机关与私家侦探并行的侦查模式。因而,单从实现法院刑事审判完成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之最终目的来论,私人刑事调查和侦查的确可谓殊途同归。

第二是在历史起源上,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都源于最早期人类社会对刑事案件开展的一系列调查活动。西方基督教史诗《圣经》在《创世纪》中便曾对人类最早的刑事案件调查进行了详细记载:亚当和夏娃听信蛇的谗言偷食了伊甸园内的智慧之果,上帝因发现亚当突然具有羞耻感而就此展开了一系列调查。上帝首先对亚当进行询问,面对事实亚当坦承夏娃给他吃了禁果,接着上帝又顺藤摸瓜追问夏娃,夏娃供认是蛇诱骗她吃的,最后弄明一切真相的上帝便将亚当和夏娃都逐出了伊甸园并罚其在地间终身劳役。尽管此等宗教文学叙事同人类早期真实社会状况存有着较大差异,但它仍从某科程度折射出了人类最早开展的刑事案件调查活动。而私人刑事调查和侦查便发轫于此等最早期所开展之刑事案件调查活动,由于这时人类基本处于茹毛饮血、心智待开的蛮荒时代,既未得窥文明社会堂奥,更谈不上建立发达完备之国家暴力机器,故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并未实现分化,乃是以一种混沌模糊状态依附共存。不过这种朦胧的刑事案件调查活动共存中,私人刑事调查更占据主导成分,毕竟私力救济是人类最早启用的维权手段,“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直到人类逐步迈人文明理性社会,国家专政机器开始建立并日臻完善,私人刑事调查同侦查才渐渐实现了明显分野,从而彻底摆脱了昔日那种混沌朦胧刑事案件调查状态。以古中国为例,对私人刑事调查来说,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大量涌现的门客、游侠、家丁等人物均纷纷基于复仇等私力救济特殊需要展开了一系列相关刑事调查活动,“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对侦查来说,伴随“刑兵分制”的出现,我国在夏朝便设置了专门的“士”从事侦查工作,到殷商一朝又实现了侦查管辖初步体系化,春秋战国时期更完成了传统侦查模式之定型。并且由于国家机器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愈发强盛,公力救济慢慢取代私力救济独执牛耳,作为公力救济重要表现形态的侦查也在刑事案件中展示了其强势姿态。而私人刑事调查囿于普通私个体力量的相对弱小,则日渐式微被演化并放逐成了游离于侦查之外的一种公力查明刑事案件手段的适当补充。故从历史起源来论,私人刑事调查与侦查实乃同源同宗联袂出场。第三是在启用方式种类上,无论是私人刑事调查或侦查,它们所采用的方式都囊括了非强制性和强制性两大类。非强制性方式即充分尊重被调查对象自愿,不带有强制力、强迫色彩且很少给被调查对象招致较大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损害的调查方式;强制性方式即不受被调查对象意志约束,带有一定强制力、强迫色彩且易给被调查对象造成较大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损伤的调查方式。在私人刑事调查中,普通私个体为了能灵活有效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及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诸多询问或访问知情人、公开调取或浏览相关资料、正常录音录像、网络公开信息搜索、受准许现场实地勘验等尊重被调查对象自愿,不带有强制力和强迫色彩的非强制性手段被大量启用;另一方面,对个别极其紧急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被调查对象怀疑概率又相对较高的特殊情况,普通私个体同样可适时启用一些如偷拍窃听、搜查、扣押等具备强制力和强迫色彩的强制性方式。“如果一个(美国)公民有正当理由相信某人已经实施了某种严重犯罪行为,那么尽管他没有亲眼所见,他也有权将其逮捕。” 在侦查中,其具体启用方式同样包括不使用强制力和使用强制力两部分。一方面出于保护当事人基本人权、维护执法权威、追求公平正义之考虑,国家法定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便更多要求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积极配合基础上,大量启用同意搜查、同意监听、同意采样、同意人身检查等负效应较少的非强制化任意侦查方式。毕竟“尽可能避免和限制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尽量动用非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是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之”: 另一方面、为了能高效、迅速、果断地以摧枯拉朽之势利用公权力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逮捕、搜查、扣押、秘密监听等具备明显强制特征的侦查手段亦必须存在,因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故而就启用方式来说,私人刑事调查和侦查也大同小异。

最后是在违法实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上,不论私人刑事调查或者侦查只要具体实施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它们均应按要求分别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乃现代文明社会正常、高效运作的基本保障,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行为、任何事物都不得凌驾于法制框架之上。所以,只要普通私个体或者国家法定侦查机关在开展私人刑事调查、侦查活动内违背现行法律制度给他人合法权益乃至国家、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害,那都需按照法律条文具挼窟佷姿饢萬凊毛辣求承担相关责任。譬如自诉人为获取有力证据擅自潜人被调查对象居住的房屋中进行搜查,情节较轻微就可能被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法律责任或由权益受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情节较严重时则会构成非法搜查罪,其获取之资料信息也可能被法院视具体情形排除证据可采性。国家法定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亦然,假设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暴力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但要受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难否认其证据可采性,还可能根据刑法典规定成立刑讯逼供罪课以较严厉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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