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理论本来主要系文学艺术长期实践的规律性总结与宏观指导方针,但随着近年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跨学科探索、法美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律与文学运动”等之日渐兴起,已经有愈来愈多的学者开始普遍关注到法律研究中的美学问题。“诗人和小说家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视角或术语供我们试用”,较之过分苛求法制度化理性特征而有意无意忽视了法潜意识(如人文关怀或人性理念等)和超理性(如艺术化的浪漫或唯美状态等)因素的近现代法学研究,此等美学分析进路更能从一个侧面的本源角度来探索法律,确保了法学研究范式之科学性。
立足于这样一种美学分析视域,毋庸置疑诉讼活动当属一类法律审美对象,在其理念、文化与价值之漫长演进历程中拥有着自己独特的美学追求或向往可以用美学理论进行阐释。而美学常识又告诉人们,最本质上的美学追求或向往即人类认识活动对审美对象理想状态之热忱渴望--求真、趋善和臻美。所以,倘若就私人调查实施法制化能够充分体现出人类认识活动真善美之渴望,也就意味着它在美学范畴获得了巨大支持,完全具备有在的诉讼活动美学理论依据。笔者认为,这无疑是肯定的。
首先,私人调查法制化体现了诉讼活动对“真”的追求。根据哲学原理可知,尽管“真”字面本身包含着本原、真理及真实等多种核心涵义, 但放置于真善美统一的语境下,“真”便更多系专指“假”之对立面即真实,与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相符。依此类推,诉讼活动的“真”即强调整个诉讼活动都应当遵循客观科学规律,理解社会现实并同其密切保持一致性。笔者认为,推行私人调查法制化毫无疑问便体现了诉讼活动对“真”的追求。囿于人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站在最宏观哲学范畴,人类是永远无法获知绝对客观真实而仅能无限**化向其逼近,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就无法准确了解、把握客观世界。就一般层面的遵循客观科学规律,理解社会现实并与其紧密保持一致性来说,通过各种主客观努力(如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不断提高客观设备的技术水准等等),认识符合当前实践需要的相对真实或相对真理是完全可行的。不过,这种遵循客观科学规律认识相对真实或相对真理的过程亦非一帆风顺,受林林总总主客观因素梏如何尽量求真并减少失真度便成了实践活动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能够左右我们所感知的事实的并不仅仅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还包括人的情感因素
和人文因素的影响。”诉讼活动追求“真”亦同此理。从前文可知,诉讼主要目的乃惩治、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人道性,但要实现此等目的均须建立在牢牢遵照诉讼客观科学规律,理解相关现实并同它紧密保持高度一致基础上。那这种规律的遵照、认识相对真实又该如何竭力求真并减少失真度呢?在法制化框架内大力开展私人调查活动很明显是一可行之路。一方面,借助国家法律对普通私个体自发进行案件调查取证予以充分支持肯定,能够积极鼓励私家侦探、律师、被害人、被追诉人等私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用“私人智慧”多渠道查明案件真相和犯罪嫌疑人。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在这样一种广泛发动群众普通私个体和国家公权力主体(侦查机关)共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环境下整体实践过程获得之相对真实往往较单一性质侦查活动获取的相对真实更加全面可靠,也更接近于绝对客观真实;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司法、守法及其他配套措施的相应法制化框架约束,能令私人调查活动的正常运作程序、实施模式得到明确。倘若普通私个体如私家侦探等滥用调查权在相应调查取证活动中伪造或毁灭有关证据,则非但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反还要承担不利于已的相关责任。 如此一来,在竭力求真同时便能一定程度尽量克服调查活动本身的某些负面失真因素,从反方向保证了诉讼求“真”之实现。
其次,私人调查法制化展示了诉讼活动对“善”的向往。顾名思义,“善”即一种事物道德价值层次合目的性,它同非目的性、无正价值的“恶”彼此对立。所谓“义利邪正善恶真妄诸端”,某类“善”大量存在便意味着对应“恶”的迅速消退,反之亦然。但这种合目的性并非简单泛指客观世界必须绝对化满足人们的一切需要,而更多体现着人类同大千世界之二元互动价值关系。因为若仅着眼人单方面无休止的索求,则势必将背离客观社会自身正常科学发展规律不能满足人类长远需要沦为另一种变相之“恶”。故“善”通常指代的合目的性就多为客观世界与人类普遍、正当的合理需求相符合。正如德国哲人塞尔萨斯所言,“法律乃是善与衡平的艺术”,诉讼活动无疑当属法律的具体运用,那么诉讼活动自然亦应竭力追求“善”消弭“恶”,确保诉讼相关客观世界与各方主体普遍、正当之合理需求完全吻合。
面对这样一种诉讼活动趋“善”消“恶”的态势,进行私人调查法制化就恰巧更深人展现了它对“善”之憧憬向往。因为一方面普通私个体进行调查取证本身便乃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普遍化正当需求。毕竟将切秩序维持都仅寄托在国家暴力机器身上是不现实的,除国家外,私个体力量也很关键。故对被害人和被追诉人来说,前者希望能参与调查取证辅佐侦查机关尽快查明案件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后者希冀除追诉机关外凭借自发调查搜集更多有利证据摆脱恶劣局面令真相彻底大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普通社会草根大众而言,大多数则希望充分获得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能够了解诉讼活动具体运作监督相关国家公权力并积极同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斗争。倘若每每借口于法无据仅能由国家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查明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话,就难免令人们此等普遍化合理正当要求
遭受扼杀,进而使诉讼活动追求“善”不成反倒蜕变成宰制、压抑民众正当需求的负面道德价值--“恶”。另一方面,假设一味将私个体调查行为看做人们普遍正当需求听之任之不加任何明确规范,则又会诱使各类相关调查活动毫无顾忌为所欲为背离社会正常规律。以最常见的私家侦探调查为例,近年来由于我国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束,其使用窃听、窃照、追踪、无线定位等高科技专业设备,实施监视、围堵、威胁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到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偏离正常发展规律。打个不甚贴切的比方,这种“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就好比下军棋时没有预先推演排兵布阵的前后顺序--假若**步落在预先进行法制化建构规划未雨绸缪上,那么这就是占据大场形成厚势求“善”的先手,按既定正当游戏规则开展私个体调查活动即成了紧接着水到渠成的一手。可现在法制的基本空白就不啻于走了一步坏棋让整个优势局面停滞于治丝益梦之被动状态,继而人们原本“善”的美好追求在背离客观社会正常科学规律同时向着负面“恶”迅速转换。如此一来,进行私人调查法制化对实现诉讼活动向
往“善”之价值可见一斑。最后,私人调查法制化彰显了诉讼活动对“美”的追求。美学发鍤尛用仨史告诉大家,就“美”本身来说,它和法学中的“正义”概念一样从古至今便存在诸多争论。无论公元前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的“美即和谐”,抑或法国百科全书派领袖狄德罗(D.Diderot)的“美在于关系(客观取物)”, 黑格尔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 还是国内朱光潜先生提出的“美不仅在物,亦不仅在心,而在物与心的关系上面,是心借物象来表现情趣”等等观点, 它们都有着自己相对合理一面,但同时瑕疵亦存。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美”乃“真”和“善”的最高层次要求。如果把真美看做一金字塔结构的话,“真”在最低端,“善”居中间,“美”则树立于最顶端。因为只有建立在非虚假的真实基础上才会出现满足人类普遍正当合理需求之良善,进而以“真”和“善”为基础令人们颔首会心地产生愉悦美感溶幀庒掐那么诉讼活动追求的“美”即诉讼整个过程在满足、迎合人类普遍化正当合理需求时从本质到形式呈现出的一种真实形象优雅美感性。
私人调查实现法制化对追求诉讼活动之“美”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1)在诉讼活动内在美方面,所谓内在美,即诉讼活动价值之美。自由与秩序、公正同效率乃诉讼价值体系内最重要的两对价值,诉讼活动内在之美自然也就体现于它们身上。自由暗示着民众有合理选择的自主性,秩序则意味须维系现行社会运作模式的有序稳定性。普通私个体如私家侦探等开展调查取证无疑一定程度属于民众自主权利选择,但它难免伤及社会现有秩序。通过法制化框架的约束掣肘,便可以妥当寻觅到一自由和秩序平衡点,既促进普通民众自由行使权利,又防止社会秩序遭到过分损害;公正强调的是诉讼结果与过程两层面应体现出合理性,效率则要求尽可能少耗费资源以解决更多案件。普通私个体如私家侦探等开展调查取证得不到国家法律事先充分规划控制同样难免侵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一方面,在没有法律约束下,基于人趋利避害本能和“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 的心态,私人难免为谋取诉讼优势地位而干扰国家相关公权力机关活动甚至伪造、毁灭证据,这势必严重侵害到诉讼的公正价值另一方面,当缺乏国家法制明确规划时,普通私个体不计后果仓促土法上马也容易丧失效率。毕竟私权利的孱弱性使其在盲目遍地开花情形下既易消耗
大量成本又难取得相应效果。故而,当私人调查完成法制化后就能更彰显诉讼活动内在价值,令人们真切感受到其内在美所带来的愉悦惬意。(2)在诉讼活动外在美方面,所谓外在美,即诉讼活动表现形式之美。倘若将整个诉讼活动视作一项气势磅礴宏大的程序仪式,那它就是以去除藻饰的事件本真叙述与激烈抗辩为奥援,将纠纷各方置于明亮的镁光灯下,洞烛幽微难测的当事人内心独白,把人们从剑拔弩张、危机四伏的崩溃边缘挽救回来,使历史的无意缺席化作了生存延续的在场……借助此类感性张扬的方式,只要亲身经历过或凭借可视媒体接触到了诉讼之“仪式演出”过程,无论学贯中西的精英群落,还是目不识丁的草根阶层,无论血气方刚、初出茅庐的黄口小儿,还是白发苍苍、饱经风霜的老宿,都会被其庄严肃穆之外在美裹挟进去,其潜藏于心对法律之崇拜与敬畏也必会如火山爆发喷薄而出,从而最终形成视觉和听觉感官的饕狂欢。不过,这种诉讼外在表现形式之美目前也存有瑕疵。那就是对中国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公力运作有余,而私人参与不足。如此一来便很容易失去法律规则公、私结构二元对称性,缺乏均衡状态下的黄金分割、均之美。私人调查实现法制化建构则刚好一定程度填补了此等形式美缺憾。因为通过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划设置,使得普通私个体能够借国家名义公开正式堂而皇之地介人到相应调查取证活动中去,这样私人参与力量便得以大为加强。法律规则公、私结构也逐渐变得匀称平衡浑然天成,最终令诉讼外在形式之美体现得愈发淋漓尽致。